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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 42 條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 42 條|資源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數位發展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30

內容

使用者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申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協調處理無線電頻率干擾,或申告違法設置電臺使用頻率時,應先查明干擾來源或電臺設置地點及使用頻率,並檢具「無線電頻率干擾、非法使用申訴表」及有關資料,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軍用通信之干擾申訴,由國防部受理、查測及排除。未能查明干擾信號之來源時,得洽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進行查測,以斷定干擾之來源,並決定處理辦法。 二、非軍用通信及來自國外之干擾申訴,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受理、查測及排除。未能查明干擾信號來源時,得洽商國防部會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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