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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 43 條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 43 條|資源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數位發展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30

內容

使用無線電頻率發生干擾時,主管機關核配之無線電頻率應獲保障。 合法無線電通信間因無法排除干擾,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核配其他無線電頻率供其使用。 干擾來源為國外者,主管機關得洽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協助辦理干擾查測,經彙集有關資料,依照國際電信聯合會無線電規則處理。

相關法律條文 -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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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 29 條(第 29 條)
  •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 30 條(第 30 條)
  •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 31 條(第 31 條)
  •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 32 條(第 32 條)
  •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 33 條(第 3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