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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11 條

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11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0-07-03

內容

驗證機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終止委託契約,並令其繳回認證證書及註銷其認證證書。其未完成之審驗案件,應交由主管機關另行指定之驗證機構辦理: 一、審驗作業有虛偽不實,且情節重大者。 二、違反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者。 三、違反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責令暫停辦理驗證業務,且未於三個月內補實者。 四、違反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 五、違反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情節重大者。 六、其他依委託契約約定得終止之情形者。

相關法律條文 - 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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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