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13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0-07-03
驗證機構違反第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者,於委託契約屆滿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擔任驗證機構。 驗證機構經依第十一條規定終止委託者,於終止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擔任驗證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