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地球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3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3-03-22
設置者終止使用電臺時,應通知主管機關並繳回電臺執照。 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電臺執照: 一、頻率使用證明、電信事業登記或經營許可經廢止。 二、電臺執照轉讓、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 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登錄: 一、頻率使用證明、電信事業登記或經營許可經廢止。 二、設置者終止使用電臺。 電臺執照屆期未換發或有第一項至第三項情事之一者,其電臺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