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終端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17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0-07-08
本法施行前受託辦理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工作者,於本法施行後得依本法繼續辦理審驗工作至委託審驗契約期間屆滿;期間屆滿後如欲繼續辦理審驗工作者,應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