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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9 條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9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11-14

內容

前條第二款之網路設置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置目的及地理範圍。 二、實驗項目及方法。 三、設置使用期間、用戶人數、設備保證金收取方式及其理由。 四、用戶使用規章或契約。 五、網路穩定度、安全性、維運能力、網路通信方式、系統架構圖;與其他網路互連時,應附其互連架構圖並說明其理由。 六、網路系統建設計畫、時程及預估經費。非屬自建者,檢附網路提供者之網路使用授權證明文件。 七、研究、發展、測試或蒐集相關數據之具體計畫。 八、與國內產官學界合作之具體計畫。 九、使用之無線電頻率、頻寬、功率。 十、資通安全措施計畫,若為資通安全管理法所規範者,應載明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及檢附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十一、使用之電信設備,應符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 十二、干擾發生時之因應措施。

相關法律條文 -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8 條)
  •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8 條)
  •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0 條)
  •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11 條)
  •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1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