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44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11-14
申請設置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或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檢具之申請文件,不予退還。 申請人檢具之文件不全或應載明內容不完備,主管機關得限期命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