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46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11-14
申請人或管理者製造、輸入或持有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申請人或管理者依本辦法規定應拆除之設備,屬電臺之無線電設備者,除租用、借用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封存、監毀、讓與或定期申報其流向、用途及狀態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