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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第 4 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第 4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0-07-10

內容

經主管機關測試及格,領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者,始得申設業餘電臺,經取得業餘電臺執照及電臺呼號後,始得從事業餘無線電作業。 外國人參加前項所定之測試,以持有居留證明或護照者為限;外國人申設業餘電臺,以取得居留證明及我國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者為限。

相關法律條文 -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8 條)
  •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