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警政|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4-12-15|最後修訂: 2024-12-20
警察機關為查察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得派員進入其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必要時得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實施檢查: 一、主動出示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並告知事由。 二、檢查範圍為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零組件、成品、半成品、各種簿冊、生產、庫存、銷售情形及其他必要之物件。 三、詢問關係人與命提供有關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之必要資料。 四、不得妨礙該場所正常業務之進行。 五、執行查察任務所獲知之相關營業秘密,應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