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第 4 條|軍備後勤|法規|生效中
國防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23
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之輸出,應以下列目的為限: 一、銷售、技術移轉。 二、參加競賽、展示。 三、軍備交流、國際合作。 四、其他經國防部認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