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 10 條|選舉行政|法規|生效中
中央選舉委員會|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5-02-18
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提出連署人名冊,應填具罷免連署函一份,檢附連署人名冊正、影本各一份,於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期間內向主辦選舉委員會一次提出。但原住民立法委員罷免案,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 公職人員罷免連署函、公職人員罷免連署人名冊格式如附式四、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