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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 5 條
生效日期:
9999-12-31
最後修訂:
2025-02-18
📋
條文摘要
主管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案提議後,應即交由主辦選舉委員會於二十日內,查對提議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提議人不合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 內容
主管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案提議後,應即交由主辦選舉委員會於二十日內,查對提議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提議人不合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二、提議人有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之身分。
三、提議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錯誤或不明。
四、提議人名冊未經提議人簽名或蓋章。
五、提議人提議,有偽造情事。
六、提議人有本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情事。
七、提議人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提議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
一、提議人不合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二、提議人有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之身分。
三、提議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錯誤或不明。
四、提議人名冊未經提議人簽名或蓋章。
五、提議人提議,有偽造情事。
六、提議人有本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情事。
七、提議人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提議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