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 11 條

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 11 條|選舉行政|法規|生效中

中央選舉委員會|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5-02-18

內容

罷免案之連署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辦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一、未於連署期間內提出連署人名冊。 二、未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 三、未填具連署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 四、連署人名冊未附連署人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未分村(里)裝訂成冊。 六、未依序編號。 七、未依規定格式提出。

相關法律條文 - 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醫療器材行政規費收費標準-第 2 條(第 2 條)
  • 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