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 13 條|選舉行政|法規|生效中
中央選舉委員會|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5-02-18
前條連署人名冊,經查對後,如不足規定人數,由主管選舉委員會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補提,屆期不補提或補提仍不足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數,主管選舉委員會應為罷免案不成立之宣告,並應將刪除之連署人及其個別事由列冊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連署人數符合規定者,主管選舉委員會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 前項補提,以一次為限。補提之連署人名冊,應依前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