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技術人員管理辦法|第 13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4-01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具有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理、工、醫、農或其他相關科、系、所或學程畢業之資格,而未符合第三條或第四條所定資格者,得擔任製造業技術人員。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未符合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所定資格者,得擔任輸入販賣業或維修販賣業技術人員。 本辦法施行滿三年之次日起,應符合本辦法所定資格,始得繼續擔任前二項技術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