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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第 8 條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第 8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4-13

內容

販賣業者應建立及維持運銷系統紀錄之書面管制程序;其內容包括紀錄之鑑別、儲存、保全、檢索、處理及保存期限。 販賣業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訂定並執行紀錄內機敏健康資訊之保護措施。 第一項紀錄之保存期限,應不少於醫療器材有效期間,且不得少於產品自製造業者放行之日起三年。但本法相關規定較長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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