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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第 12 條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第 12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4-13

內容

從事影響運銷品質工作之人員,應具一定之技能或經驗,或接受適當之教育及訓練,確保可勝任其工作。 販賣業者就人員能力之建立、必要訓練之提供及職責正確認知之確保,應以書面訂定下列事項之程序: 一、從事影響運銷品質之工作人員能力之認定,包括產品之放行。 二、維持人員能力必要訓練或其他措施之提供。 三、前款訓練或措施,應包括其有效性之評估與醫療器材之識別,以避免不良醫材進入供應鏈。 四、人員教育、訓練、技能及經驗之證明或紀錄,應製作紀錄並保存。

相關法律條文 -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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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醫療器材行政規費收費標準-第 2 條(第 2 條)
  •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第 1 條(第 1 條)
  •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第 2 條(第 2 條)
  •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第 3 條(第 3 條)
  •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第 4 條(第 4 條)
  •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