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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第 13 條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第 13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4-13

內容

販賣業者應就運銷系統,以書面訂定基礎設施之條件,並應符合產品要求,避免產品混淆及其處理失序。 前項設施,應包括儲存、作業場所、運輸車、冷藏(凍)庫,及工作環境管制、監控與量測所用設備。 第一項設施之維護、確效及校正,應以書面訂定其內容、方式及頻率,並製作紀錄及保存;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確保用於運輸、儲存或處理醫療器材之車輛及設備符合產品之規格,且裝備適當。 二、儲存區於開始使用前進行初步之溫度測繪及風險評估,並依其評估結果放置溫度監測器。 三、對於溫度敏感之醫療器材,應使用確效後之設備進行監控;其證明或使用許可,由適當人員開立及核准。 四、建立設備非預期失序之立即處置程序,維持醫療器材品質。

相關法律條文 -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醫療器材行政規費收費標準-第 2 條(第 2 條)
  •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第 1 條(第 1 條)
  •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第 2 條(第 2 條)
  •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第 3 條(第 3 條)
  •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第 4 條(第 4 條)
  •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