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7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4-26
本法第十一條所稱維修,指將醫療器材故障、損壞或劣化部分,予以修護,或以拆解方式進行醫療器材檢查之作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包括在內: 一、產品髒污之清潔。 二、依原廠手冊,對產品進行功能測試、點檢相關配件、更換耗材或其他自主之保養。 三、瑕疵品整機之更換。 四、產品之校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