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 91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生效中
第 四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8-07
主管機關為保障有價證券買賣之公正,或保護投資人,必要時得命令證券商同業公會變更其章程、規則、決議或提供參考、報告之資料,或為其他一定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