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47 條|刑事|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0-23
地方法院於進用、交辦及指派辦理本辦法相關業務之人員時,應依其業務性質及所接觸個人資料內容,審慎評估人員之適任性,進行必要之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