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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48 條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48 條|刑事|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0-23

內容

地方法院針對院內因辦理本法業務而獲得或知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人員,應定期辦理本辦法及相關個人資料保護法令、公務機密維護法令、資通安全維護法令,或其他與推動資訊保密措施相關主題之教育訓練。 前項教育訓練可併同地方法院其他活動辦理,惟須包含本辦法所定內容。 地方法院所屬人員因辦理業務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者,每半年至少應接受前二項所定教育訓練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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