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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投資生技醫藥公司所得額減除辦法-第 12 條

個人投資生技醫藥公司所得額減除辦法|第 12 條|產業|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16

內容

經核發生技醫藥投資計畫核准函之生技醫藥公司,其依核准之投資計畫所募集之資金,以於投資計畫期間支應該投資計畫所需者為限。 前項所稱支應該投資計畫所需者,指與該投資計畫有關之下列支出: 一、公司固定營業場所之投資、興建、各項與公司經營本業有關之營業成本及費用支出。 二、購置全新與自行開發之機器、設備及技術之支出。 第一項所募集之資金於投資計畫期間,未全數支應該投資計畫所需者,其可適用個人股東投資減除之金額,應按已支應該投資計畫之金額占所募集資金之比率計算之。 稅捐稽徵機關於審查第二項與該投資計畫有關之支出時,對生技醫藥公司申報之支出內容或相關事項有疑義者,得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

相關法律條文 - 個人投資生技醫藥公司所得額減除辦法

  • 個人投資生技醫藥公司所得額減除辦法-第 9 條(第 9 條)
  • 全民共享經濟成果普發現金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個人投資生技醫藥公司所得額減除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個人投資生技醫藥公司所得額減除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個人投資生技醫藥公司所得額減除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個人投資生技醫藥公司所得額減除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個人投資生技醫藥公司所得額減除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