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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12 條

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12 條|產業|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8-07

內容

公司於同一年度申請核准適用第八條及第十條所定投資抵減,或與本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合併適用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相關法律條文 - 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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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