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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第 15 條

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第 15 條|消防|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2-21

內容

防焰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原專業機構申請防焰標示: 一、申請書。 二、認證證書影本。 三、生產、進口數量或其他證明文件。 專業機構核發防焰標示之方式、種類及數量規定如下: 一、材料防焰標示:防焰業者應於防焰性能試驗合格後,依生產或進口數量申請發給;方塊地毯每次不得超過四百張,滿鋪地毯每次不得超過二百張,其他防焰物品每次不得超過一百張;數量超過者,應檢附相關訂單證明。 二、物品防焰標示:防焰業者應檢附材料防焰標示申請發給,每月申領數量及庫存數量合計窗簾類不得超過二千張、地毯不得超過一千張;數量超過者,應檢附防焰標示領用及使用紀錄、工程契約書或合約書等證明。 三、一張材料防焰標示得申請之物品防焰標示數量如下表: ┌──────┬──────┬────┬────┬────┐ │ 種類 │ 窗簾 │ 隔簾 │ 布幕 │滿鋪地毯│ │(單位:捲)│(隔簾除外)│ │ │ │ ├──────┼──────┼────┼────┼────┤ │ 張數 │ 五十 │ 二十 │ 五 │ 十 │ └──────┴──────┴────┴────┴────┘ 四、一箱方塊地毯應附加一張材料防焰標示;五張方塊地毯材料防焰標示得申請一張物品防焰標示。 五、防焰業者未附材料防焰標示者,依各該類試驗合格號碼每週得申請窗簾類物品防焰標示二十張、地毯類物品防焰標示五張,每月申領數量及庫存數量合計窗簾類不得超過四十張、地毯類不得超過十張;數量超過者,應檢附防焰標示領用及使用紀錄、工程契約書或合約書等證明。 六、再加工防焰處理業者應於經再加工防焰處理產品之物品防焰標示上註明該產品之試驗合格號碼,並依實際處理產品數量申請物品防焰標示。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防焰業者檢附相關足資證明資料者,專業機構得核實發給: (一)作窗簾使用之布幕類產品。 (二)窗簾尺寸特殊,窗數多且尺寸小。 (三)地毯鋪設坪數小且隔間多之場所。 (四)地毯鋪設於坪數小且使用多款產品之場所,而未能檢附材料防焰標示者。 (五)依實際數量使用之合板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防焰物品。

相關法律條文 - 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 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