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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 174-4 條

證券交易法|第 174-4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生效中

第 七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8-07

內容

對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核心資通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設備。 二、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其電腦或相關設備。 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製作專供犯前項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情形致損及證券交易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罰則

對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核心資通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設備。 二、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其電腦或相關設備。 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製作專供犯前項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情形致損及證券交易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相關法律條文 - 證券交易法

  • 海關進口稅則-3(3)
  • 石油管理法-第 2 條(第 2 條)
  • 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第 171 條)
  • 證券交易法-第 172 條(第 172 條)
  • 證券交易法-第 173 條(第 173 條)
  • 證券交易法-第 174 條(第 174 條)
  • 證券交易法-第 174-1 條(第 174-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