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第 98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生效中
第 六 章/第 一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主管機關為保障公益或維護市場秩序,得隨時命令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同業公會或與其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關係人,提出財務或業務報告資料,或檢查其營業、財產、帳簿、書類或其他有關物件;如發現有違反法令之重大嫌疑者,並得封存或調取其有關證件。 前項關係人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