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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第 61 條

私立學校法|第 61 條|私立學校|法|生效中

第 五 章|教育部|v1.0

最後修訂: 2014-06-18

內容

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之土地賦稅、房屋稅及進口貨物關稅之徵免,依有關稅法之規定辦理。 私人或團體對學校法人或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為捐贈者,或宗教法人捐贈設立宗教研修學院時,除依法予以獎勵外,並得依有關稅法之規定減免稅捐。

相關法律條文 - 私立學校法

  • 海關進口稅則-3(3)
  • 石油管理法-第 2 條(第 2 條)
  • 私立學校法-第 56 條(第 56 條)
  • 私立學校法-第 57 條(第 57 條)
  • 私立學校法-第 58 條(第 58 條)
  • 私立學校法-第 59 條(第 59 條)
  • 私立學校法-第 60 條(第 6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