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第 73 條|私立學校|法|生效中
第 七 章|教育部|v1.0
最後修訂: 2014-06-18
學校法人解散後除破產外,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清算人應於法人主管機關解散通知到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該管法院聲請法人解散登記,清算人全部或一部不願或不能就任時,法院於必要時,得因法人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將前項清算人全部或一部解任之。 法院選任、解任清算人時,得徵詢法人主管機關之意見;法人主管機關亦得主動向法院表示意見。 清算人應於就任後三十日內,將其就任日期,向該管地方法院聲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