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私立學校法-第 74 條

私立學校法|第 74 條|私立學校|法|生效中

第 七 章|教育部|v1.0

最後修訂: 2014-06-18

內容

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除合併之情形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下列各款順序辦理。但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一、依捐助章程之規定。 二、依董事會決議,並報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捐贈予公立學校、其他私立學校之學校法人,或辦理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 三、歸屬於學校法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但不動產,歸屬於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直轄市、縣(市)政府運用前項學校法人之賸餘財產,以辦理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項為限。

相關法律條文 - 私立學校法

  • 海關進口稅則-3(3)
  • 石油管理法-第 2 條(第 2 條)
  • 私立學校法-第 67 條(第 67 條)
  • 私立學校法-第 68 條(第 68 條)
  • 私立學校法-第 69 條(第 69 條)
  • 私立學校法-第 70 條(第 70 條)
  • 私立學校法-第 71 條(第 7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