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 5 條|檢察|法|生效中
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1980-07-04
區長、鄉鎮長,或其他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執行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職務之人員,就與其職務有關及該特定事項,應受檢察官、推事之指揮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