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第 3 條|通用|พระราชบัญญัติ|มีผลบังคับใช้
第 一 章|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v1.0
วันที่มีผลบังคับใช้: 9999-12-31|แก้ไขล่าสุด: 2025-11-11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