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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通用|法|生效中

第 一 章|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5-11-11

內容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 一、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 二、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 三、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四、告知將妨害公共利益。 五、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 六、個人資料之蒐集非基於營利之目的,且對當事人顯無不利之影響。

相關法律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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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油管理法-第 2 條(第 2 條)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 條(第 1 條)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1 條(第 1-1 條)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2 條(第 1-2 條)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 2 條)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第 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