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7 條|通用|法|生效中
第 二 章|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5-11-11
公務機關應將下列事項公開於電腦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供公眾查閱;其有變更者,亦同: 一、個人資料檔案名稱。 二、保有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