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第 53 條|地礦|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1
依本法核定之礦業用地,其土地使用權之取得,依下列之規定: 一、購用:由礦業權者給價取得土地所有權。 二、租用:由礦業權者分期或一次給付租金。 三、依其他法律所定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