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第 60 條|地礦|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1
因前條之情形,土地與建築物所有人及使用權人或障礙物所有人如受損失,覓礦人、礦業申請人或礦業權者,應按實際價值給與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