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第 61 條|地礦|法|生效中
第 四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1
礦業權者應依礦種、礦區面積及探礦權或採礦權費率,繳納礦業權費。但經營海域石油礦及天然氣礦,有特殊原因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免繳礦業權費。 前項礦業權費之費率、收取程序、調整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