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第 63 條|地礦|法|生效中
第 四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1
主管機關應提撥依前條規定所收礦產權利金之一部分,作為必要之回饋措施所需經費。 前項回饋措施之內容、計算方式、回饋對象、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