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第 71 條|地礦|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1
礦業權者或其利害關係人遇有事故有勘查鄰接礦區之必要時,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派員會同各該礦業權者實地勘查。 申請派員赴礦業申請地或礦區勘查時,其費用應歸申請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