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管理法|第 44 條|能源|法|生效中
第 七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取得石油輸入業經營許可執照,違反第十一條規定,輸入未經准許之石油種類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止營業三個月以下或廢止其經營許可執照。 前項所輸入之石油,沒入之。
取得石油輸入業經營許可執照,違反第十一條規定,輸入未經准許之石油種類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止營業三個月以下或廢止其經營許可執照。 前項所輸入之石油,沒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