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管理法|第 48 條|能源|法|生效中
第 七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止營業三個月以下、廢止其經營許可執照或勒令歇業: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將原油提供予未經專案核准之非石油煉製業。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將輕油提供予未經專案核准之非石油煉製業或非製造石化原料之工業者。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銷售非依法輸入或非依法在國內所煉製之石油。 四、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未報告其業務,或妨礙、拒絕或規避查驗。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止營業三個月以下、廢止其經營許可執照或勒令歇業: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將原油提供予未經專案核准之非石油煉製業。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將輕油提供予未經專案核准之非石油煉製業或非製造石化原料之工業者。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銷售非依法輸入或非依法在國內所煉製之石油。 四、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未報告其業務,或妨礙、拒絕或規避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