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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第 50 條

石油管理法|第 50 條|能源|法|生效中

第 七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內容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將副產之石油製品售與非石油煉製業。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未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輸出石油之登記。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輸入溶劑油或潤滑油,未按時備查資料或申報不實。 四、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妨礙、拒絕或規避查核。 五、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業者未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並作成紀錄者或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未保存紀錄五年以上者。 六、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繳納石油基金而煉製石油或售與石油煉製業。 七、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未繳納石油基金而將副產之石油製品售與石油煉製業。

罰則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將副產之石油製品售與非石油煉製業。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未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輸出石油之登記。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輸入溶劑油或潤滑油,未按時備查資料或申報不實。 四、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妨礙、拒絕或規避查核。 五、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業者未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並作成紀錄者或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未保存紀錄五年以上者。 六、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繳納石油基金而煉製石油或售與石油煉製業。 七、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未繳納石油基金而將副產之石油製品售與石油煉製業。

相關法律條文 - 石油管理法

  • 石油管理法-第 47 條(第 47 條)
  • 著作權法-第 87 條(第 87 條)
  • 石油管理法-第 38-2 條(第 38-2 條)
  • 石油管理法-第 38-3 條(第 38-3 條)
  • 石油管理法-第 39 條(第 39 條)
  • 石油管理法-第 40 條(第 40 條)
  • 石油管理法-第 41 條(第 4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