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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第 51 條

石油管理法|第 51 條|能源|法|生效中

第 七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內容

違反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未於加油站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當地加油站商業同業公會,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情形經處罰後,由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罰則

違反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未於加油站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當地加油站商業同業公會,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情形經處罰後,由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相關法律條文 - 石油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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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油管理法-第 38-3 條(第 38-3 條)
  • 石油管理法-第 39 條(第 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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