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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第 52 條

石油管理法|第 52 條|能源|法|生效中

第 七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內容

扣留之石油,有減損之虞或不便保管者,得由主管機關逕送指定之石油煉製業價購,並保管其價金;受指定之石油煉製業,不得拒絕。 前項扣留石油價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管理人不明或無法通知者,經主管機關公告十日仍無法確知其所有人、持有人或管理人時,得將該扣留物視同廢棄物逕予處理。 依本法沒入之石油,得由主管機關逕送指定之石油煉製業價購,受指定之石油煉製業,不得拒絕;其價購金額之計算,準用扣留石油價購辦法。

罰則

扣留之石油,有減損之虞或不便保管者,得由主管機關逕送指定之石油煉製業價購,並保管其價金;受指定之石油煉製業,不得拒絕。 前項扣留石油價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管理人不明或無法通知者,經主管機關公告十日仍無法確知其所有人、持有人或管理人時,得將該扣留物視同廢棄物逕予處理。 依本法沒入之石油,得由主管機關逕送指定之石油煉製業價購,受指定之石油煉製業,不得拒絕;其價購金額之計算,準用扣留石油價購辦法。

相關法律條文 - 石油管理法

  • 石油管理法-第 47 條(第 47 條)
  • 著作權法-第 87 條(第 87 條)
  • 石油管理法-第 38-2 條(第 38-2 條)
  • 石油管理法-第 38-3 條(第 38-3 條)
  • 石油管理法-第 39 條(第 39 條)
  • 石油管理法-第 40 條(第 40 條)
  • 石油管理法-第 41 條(第 4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