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第 28 條|能源|法|生效中
第 四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公用售電業銷售電能予其用戶時,其銷售電能之電力排碳係數應符合電力排碳係數基準,並向電業管制機關申報。 前項電力排碳係數基準,由電業管制機關依國家能源及減碳政策訂定,並定期公告。 第一項電力排碳係數之計算方式、申報程序與期間、審查、稽核、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