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第 72 條|能源|法|生效中
第 八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未依第十五條規定取得電業執照而經營電業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情節重大者得勒令停止營業;屆期未改善或經勒令停止營業而繼續營業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