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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第 73 條

電業法|第 73 條|能源|法|生效中

第 八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內容

輸配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負責執行電力調度。 二、未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擬訂電力調度規定,或未依核定之內容執行調度業務,且情節重大。

罰則

輸配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負責執行電力調度。 二、未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擬訂電力調度規定,或未依核定之內容執行調度業務,且情節重大。

相關法律條文 - 電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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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著作權法-第 87 條(第 87 條)
  • 電業法-第 71-1 條(第 71-1 條)
  • 電業法-第 71-2 條(第 71-2 條)
  • 電業法-第 72 條(第 72 條)
  • 電業法-第 74 條(第 74 條)
  • 電業法-第 75 條(第 7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