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第 73 條|能源|法|生效中
第 八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輸配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負責執行電力調度。 二、未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擬訂電力調度規定,或未依核定之內容執行調度業務,且情節重大。
輸配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負責執行電力調度。 二、未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擬訂電力調度規定,或未依核定之內容執行調度業務,且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