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第 88 條|能源|法|生效中
第 九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為減緩電價短期大幅波動對民生經濟之衝擊,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電價穩定基金。 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公用售電業年度決算調整後稅後盈餘超過合理利潤數。 二、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電業捐助。 四、企業捐助。 五、基金之孳息。 六、其他有關收入。